株金管[2007]29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湘建房改[2006]272号)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以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64元;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请各单位根据所在区域据此执行。
三、根据省建设厅对我市党政机关缴存比例的批复,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最高缴存基数的规定。
四、中央、省属在株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办理。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株洲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