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的担保方式

2010-11-09 15:14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
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
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四)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
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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