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人系政府工作人员,年近四十,且没有自有住房。近期迫于房价大涨及小孩的生活学习需要,在全城遍寻,购入低价住房一套,首付40%后,至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房贷时被告知,因开发商是以市场用地开发的房子,不能借贷,且自有账户中的公积金也不让提取。听后大恼,我买的是实实在在的自住房,根本就不存在作为商铺的可能(该片几幢楼除靠街一楼为店铺,其它全为生活用房,本人所购房在四楼。),现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以条款说事,漠视我购房的实际使用性质。现特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情,对于房子的使用性质应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论,就算是按政策办事,在老百姓购买类似自住房时,最起码让其取出自有账户资金呀!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在好处,否则对于我个人来说就得求爹告奶的退回我的首付款,并重新回到与父母拼房住的日子了。望上级领导回复,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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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 如您是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您所购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就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