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2009]6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现将《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二次会议纪要》,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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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效益较差,本期和上年度发生亏损。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很差,本期和上两个年度均发生亏损。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年审制度。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中心、管理部),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书面申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单位所在地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督促单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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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间,单位不再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必须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工会印章和单位印章;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和其他印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将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上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在受理单位提出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要到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了解和调查核实,摸清单位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的要素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时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法人代表、主要产品、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和其他缴存情况、近两年的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职工工资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