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规范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0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理范围
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含各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私有住宅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供的资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由本人在提取办理窗口出具《未婚声明》;
3、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附房租收据;
4、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5、由单位核实并盖章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6、经单位审核并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1、提取申请人填写《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到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取得查询记录;
2、提取申请人填写《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3、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已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4、提取申请人提供第二条所规定的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中申请人未婚的,需在申请提取现场出具《未婚声明》;
5、提取申请人带上《房屋租赁协议》及以上所有资料到提取窗口申请;
6、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提取金额与间隔时间
1、提取申请人无论婚否,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租赁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
2、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为500元(含500元)以内,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3、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提取。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