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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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需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半年内办理支取。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支取申请。
二、凡是因工作关系调动到外地(跨辖区)的,一律由对方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事处)出具接收函,我中心据此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停止办理支取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