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08-10-27 00:00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担保费补贴、贷款利率等执行新政策。
    一、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
    目前,我市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私产住房、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为30%。 //www.gjj123.com
    此次将下调首付款比例,调整后的规定为: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政策不做调整,仍为30%。
    二、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
    2007年5月,我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此次将担保费补贴范围扩大至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这两类住房的职工,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的50%,减轻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负担。
    三、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10月27日,再次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贷款从4.86%调整为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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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规定,对2008年10月27日(含2008年10月27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对2008年10月27日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不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09年1月1日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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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以贷款60万,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前月还款额为3169.79元,总还款额1141124.4元,调整后月还款额为3072.28元,总还款额1106021.33元,每月少还97.51元,30年一共少还3510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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