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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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终止的,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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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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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并将一份审核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退职工本人或经办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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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职工及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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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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