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后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办理提取前须首先办理提取登记。
二、提取资料
职工办理首次登记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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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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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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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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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2)《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5.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需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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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