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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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提取后职工及配偶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二、提取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4.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
(1)加盖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2)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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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