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提取后职工及配偶各账户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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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4.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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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2)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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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的,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