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指南 关于调整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09-06-29 00:00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津公积金委〔2009〕11号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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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www.gjj123.com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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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www.gjj123.com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www.gjj123.com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www.gjj123.com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820元的职工,以820元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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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9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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