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总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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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