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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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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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