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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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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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