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 〔2006〕11号),现对我市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一)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
//www.gjj123.com
(二)取消《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中“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