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办互联网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2009-11-30 00:00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享到: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单位对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我市于2009年11月15日起正式通过互联网开通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以下简称“互联网网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网缴的业务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开通互联网网上业务平台
互联网网缴业务系统基于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行网银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月度业务、年度业务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业务。其中日常办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汇缴转封存、本市转移;月度办理业务为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业务;年度办理业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二)在各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办理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可通过互联网网缴系统直接从单位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网缴系统进行缴存后,建设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异行划款。
二、互联网网缴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开立结算户的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互联网网缴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2.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附件1);
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附件2)
(二)未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1.申请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设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可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