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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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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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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