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较以往有哪些主要变化?
( 1 )增加个人缴存业务
为解决欠缴单位逐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又尽可能考虑单位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我们推出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业务,允许欠缴单位(欠缴 3 个月以上)通过个人缴存的方式首先为新调入、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为汇缴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在同一调整年度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 2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不再填写转移金额
为避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过程中,因转移金额填写错误造成职工多次往返情况发生,新归集业务中规定,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填写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需填写转移金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为职工出具记载转移金额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与《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并作为到建设银行办理资金转移的凭证。
( 3 )取消《减少清册》的填写
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有汇缴人员减少的,不再要求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以下简称《减少清册》),经办人只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缴缴存汇总表》)上填写减少人数及减少的月缴存额合计信息。
单位经办人员对减少人员情况不清的,可通过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 www.housefund.cn 或 www.zfgjj.cn )查询上次汇缴至本次汇缴期间办理转出、销户、汇缴转封存职工的人数、月缴存额合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