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中:(8)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购买商品房贷款担保方式 1.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2.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3.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4.抵押住房现值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5.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6.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7.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贷款银行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8.职工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的,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9.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10.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1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职工提供担保。 12.借款人须与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