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可以。 1.原单位或职工持以下资料办理转移:(1)单位职工中一名转移或单位整体转移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有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到其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三)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与单位原职工一并按汇缴(补缴)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即单位应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至年月均一致。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