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分割共同财产(续)

2010-03-04 14:48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关于“如果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公积金,一方提取时,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及信息?? ”问题,在本网站,没有找到相关解释,请明示!!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中,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退休的;(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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