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购商品房提取要件 1.职工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4.(1)同时提取登记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配偶身份证件及两份复印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2)购房人办理提取时,其配偶未同时登记并提取的,配偶应持以下申请资料再次申请办理提取:购房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一份复印件;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两份复印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购房提取申请资料原件;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3)购房人或配偶办理提取登记后,当日未提取成功的,应持以下申请资料重新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购房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两份复印件;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两份复印件;购房提取申请资料原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5.职工或配偶委托他人(包含职工与配偶之间的代办)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配偶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委托人签字)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本及一份复印件。 6.购房提取申请资料:(1)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章。)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发票上记载的房屋地址不一致的,要求职工提供地名办或房管局出具的地名变更的证明及一份复印件),职工房屋名称变更无法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的,可提供房管局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 职工购买商品房,凭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同注明购房用途为住宅、公寓、居住型公寓、混合型公寓或别墅的,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合同注明购房用途为非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酒店型公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包括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职工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但未明确注明购房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复印件应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所在页。(2)购买在本市或外省市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购房价款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计税金额为准。契税完税证明上无“赠与”、“遗赠”等非购房原因字样。) 职工提供房地产权证中明确注明他项抵押信息但未明确注明抵押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