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积金还贷日期为28号,这之前无法打印带章的还款单,可是29号发工资时财务说28号已经计算完工资并为全公司拨付了,在这之前没有收到还款单(晚一天也不行)就不能再改了也不能抵税了,并且下个月也不能在用那个还款单作改动了。 真的是所有28号放贷的都没有办法抵税吗?财务已经这样处理了我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现在还有办法退回来吗? 财务还说别的企业都是要求发工资提前一周收到还款打印单,这样合理吗?那就是说只有放贷日期为15日前的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利息抵税?企业有这种权利改变国家政策吗?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关于抵税问题您需要咨询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