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缴问题

2010-01-11 09:30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2007年至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两年 期间企业未按期缴纳公基金 我于2008年底离职 企业承诺补缴 2007年及2008年公积金 但提出2009年期间公积金须由我个人缴纳 否则不能办理 请问企业能否只补缴2007及2008年的公积金 而2009年部分不缴纳?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拨打96266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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