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以下两种情况下办理: 1.职工分别在分中心和管理部重复设立账户。 2.职工有补充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新转入单位没有,经房改办审批将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做并户提取后补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 柜台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一次性提取的登记业务与提取业务一起办理,按月提取的登记业务与提取业务可分开办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操作参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操作规程执行。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系统审核必须同时注销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职工单独注销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同时注销。 1.职工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4.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委托人签字)一份;(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职工出具的《并户提取申请表》(《并户提取申请表》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汇缴月份”栏次不填写); 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并入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账户并户申请证明。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集中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就业单位,接收单位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开具《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申请书》、《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申请核准书》各一式二份,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交职工经转入单位及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进行销户提取并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并转至新就业单位。 您需要先办妥并户,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建议您拨打96266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进行人工咨询以免给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