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算继续缴纳想将曾经缴纳的取出

2009-12-03 15:08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工作的第一年西青区,上保险的地方时塘沽开发区单位中缴纳了一年的公积金,期间公司并没有给 卡 之类的东西两年前从那个公司离职后到现在的公司是津南区的,因为我是农业户口,所以公司没给上公积金现在两年了,我想把公积金取出来,可以吗?具体的手续呢?需要的证件?办理地点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建议您先咨询原单位是否是在建设银行缴存公积金。目前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尚未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如您单位是在开发区农行缴存公积金,可咨询当地开发区社保中心。同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与户籍户别无关,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的管理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地址、电话见本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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