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 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终止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详细问题请您拨打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9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