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新就业单位、职工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但单位已获准终止,职工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二)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三)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原因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四)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职工本人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职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正常运营单位为职工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职工中一名转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单位职工中一名转移的,提供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开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XX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单位职工中一名转移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开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办理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办理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单位终止文件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XX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转移业务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