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您的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进行联系。您可在本网站查询管理部的电话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