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买房,北京户口,天津工作,本地公积金要求提供材料并未考虑

2009-11-24 22:42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本人是北京户口,在北京贷款买房,但在天津工作,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等等,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房地产权证等”。可是在按揭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是不会把房产证借给本人的,而为了还款来提取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必须要本人提供房产证,这岂不是把买房人夹在中间,里外不是人。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购买在本市或外省市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购房价款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计税金额为准。契税完税证明上无“赠与”、“遗赠”等非购房原因字样。) 职工提供房地产权证中明确注明他项抵押信息但未明确注明抵押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在外省市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还应提供证明职工购房所在城市户籍的户口簿或单位出具职工在购房所在城市工作证明。使用住房贷款购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授权书》有职工签字,填写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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