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8-11-24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重新发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此办法不利于提前还贷。前年,我曾提前几次还贷,当时公积金还没有汇缴到我提前还贷的相应数额,到去年10月,我将提前还贷的其中一笔钱从公积金里取出来了,可是到了今年,公积金又汇缴到了够我再提取一笔提取还贷的金额时,却取不出来了,原因就是有了以上的文件。这个文件为什么不便民反而卡民呢?我用自己的钱提前还贷,理应从公积金中取出相应的金额,由于当时公积金不够数,所以等待一段时间凑齐了再提取。不知制定这个文件想卡住提前还贷或提前结清再等公积金攒够数去提取相应数额的合理合法权益是不是霸王条款?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的职工,是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为适应实际需要也会及时调整政策。您的意见我们会反映给相关部门和领导,谢谢您的留言,并欢迎您能提出更多更好更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