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的管理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地址、电话见本网站首页。关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具体文件如下: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现就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以申请按不低于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核定缴存基数,按单位、职工不低于各5%的比例缴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持《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及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出具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到本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2010年6月30日废止。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