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820元的职工,以820元为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9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