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公积金问题

2009-10-29 15:09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在前任职公司工作一年半,公司一直未给我上公积金,公司于今年八月初开始陆续为员工缴纳,但是于八月中旬,公司与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应为我补公积金呢,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的管理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地址、电话见本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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