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下同),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余额还贷”)。 第三条 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 第四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 余额还贷业务可冲还当月应还款本息及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不得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等本等息还款方式不能办理余额还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