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或贷款办理完毕后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必须由职工本人到场办理,不得授权他人代办。 委托提取不适用于职工提前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强制执行还款。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操作参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操作规程执行。 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系统按以下顺序计算可提取额度: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补充公积金、配偶按月住房补贴、配偶补充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如不办理委托提取业务,需要您每月按照与贷款银行的约定日期,按月到银行进行还款。还款后可以持还款凭证及相关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