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如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根据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 职工(及配偶)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与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