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不连续有什么影响,用补缴吗?怎么补交?

2009-08-07 22:21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我是2008年4、5、6月在塘沽工作单位交了住房公积金,之后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回到本单位后,武清建总又继续缴纳,据了解是由11月开始缴纳的,请问?之间的7、8、9、10月还用补缴吗?有什么影响吗?具体怎么补交?还有就是2008年1、2、3月还交吗?有些麻烦,请回复,谢谢您了!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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