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

2009-08-06 13:50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想提取公积金,开发商没有《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我们能否要求他们补给我合同?找什么部门反映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您需要提供的购房提取申请资料:(1)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包括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职工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但未明确注明购房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2)购买在本市或外省市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职工提供房地产权证中明确注明他项抵押信息但未明确注明抵押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购房价款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计税金额为准;契税完税证明上无“赠与”、“遗赠”等非购房原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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