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缴的问题

2009-08-05 11:24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我是1993年参加的工作,并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当时我的户口不在天津,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和公积金。98年8月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才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当时签订的是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我户口迁到天津,公司才给我缴的公积金。请问我能否追讨公积金,从什么时候追讨?(关于合同,劳动局答复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当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是不正确的)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工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的管理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地址、电话见本网站首页。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