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您需要办理并户、转移手续。 1.职工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4.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委托人签字)一份;(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职工出具的《并户提取申请表》(《并户提取申请表》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汇缴月份”栏次不填写); 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并入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账户并户申请证明。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集中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就业单位,接收单位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开具《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申请书》、《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申请核准书》各一式二份,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交职工经转入单位及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进行销户提取并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并转至新就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