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可以共同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要求为1.贷款对象: (1)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3)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3)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也须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5)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6)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7)已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8)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