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死后能领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额吗

2009-07-12 11:19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父亲于2005年4月30日去世,请问我们家人现在能否向其单位或其它相关部门查询、领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额呢(之前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应该怎样操作?需准备什么资料?另外,事业单位从何时开始有住房公积金的?请明示,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您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死亡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 2.身份资料(1)共有财产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资料: 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身份证件:配偶,继承权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明确的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夫妻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注明夫妻关系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的,不要求提供夫妻关系证明;(2)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代办人的身份资料: 代办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委托人签字)一份。(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提取的身份资料及审核: 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两份复印件; 监护证明(监护证明加盖法院或街道或居委会或单位盖章)及复印件一份。注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不要求提供监护证明。 3.证明资料(1)职工死亡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一份复印件(人民法院判决书距下达之日已超过15天,人民法院裁定书距下达之日已超过10天);(3)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需提供配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 《承诺书》上有配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签字)一份;政策规定: (二)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同时到建设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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