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按照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您需要办理以下手续:需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4,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5,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于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所在页;6,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7、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8,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9,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10, 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