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的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如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职工可选择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购买二手房、商品房期房的职工可选择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等。具体到每笔贷款,由职工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述规定选择担保方式。职工如选择保证担保方式,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费收费标准等事宜由担保公司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津国土房市〔2010〕331号)等文件确定,请向担保公司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