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为广大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内部操作是这样的,每个月收取员工工资的15%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单位补助15%,最早第二年退前一年的住房公积金,退的数额为 个人缴纳的15%+单位缴纳的15%。这样的话相当于企业并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项,员工也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帐号,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自从建设部2002年办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至今已有10年,为什么在直辖市天津市,这么大的央企都没有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请问为什么有法律可以不执行,为什么这么多年相关的执法部门都没有过问,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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