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人,津户,公积金在津缴纳。 2004年曾在津商贷买一住宅,于2010年出售,贷款结清。 2007年在津商贷买一四十多平米商住公寓,贷款未偿清。 2010年在北京有一笔住房消费抵押贷款,未偿清。 目前在津的房产状况:四十多平米商住公寓;住房商贷30万。 请问:如我在津再买房,算第几套,可否用公积金贷款? 补充说明:前一阵申请用公寓的还贷资料提取公积金被拒——可见,商住公寓不算住房!自认为,再买房,应算首套。即便认房又认贷,也算第二套。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 谢谢!
回复: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套数按照家庭住房贷款笔数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以《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还款情况查询单》上的记载进行认定,您可以在贷款时携带贷款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查询。关于提取:职工购买商品房,凭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同注明购房用途为住宅、公寓、居住型公寓、混合型公寓或别墅的,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合同注明购房用途为非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酒店型公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