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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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免税政策。其收益也并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职工个人及其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存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管理中心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与职工明细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的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www.gjj123.com
法律链接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2.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2000]842号)规定,北京市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
3.根据北京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2]字第100号)规定,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市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其超过上限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北京目前提取比例为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稿源提供 法律出版社《住房公积金9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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