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市快报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从今年2月开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分阶段开展两个《办法》的宣传推动,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催建、催缴及行政执法工作。
3月底以前,以政策宣传为导向,广泛宣传两个《办法》
在此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两个《办法》,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将对辖区内的单位,通过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信,上门宣传政策、发送培训教材,组织召开推动会等形式,宣传两个《办法》,推动单位主动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阶段,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未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录用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主动到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主动到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制定补缴计划手续。经市区两级财政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后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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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和5月,以教育培训为手段,督促单位建立缴存
在此阶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单位重点学习国务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督促单位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将通过组织单位召开培训会,开展咨询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形式,送政策进基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宣讲两个《办法》,培训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业务手续。
6月1日开始,以拒不改正单位为重点,开展行政执法
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办理的,进行处罚:(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为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对拒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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